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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出土《随葬衣物疏》杂释(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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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物疏是清单,按常理行文中应该说“有某物”。作为程式化后,“有”字也可省。衣物疏中又有“谨条随身衣裳杂物如右”的话,于是文化水平不高的“请书”人便把“有”代写为“右”,“右”又曾形误为“古”,因大碍文意,书手便误为故旧意的“故”。所以高昌葬俗中的指甲随葬,应是没有生前所剪和死后所剪的区别。这个问题本无什么意义,但借助于它却使我们得以辨明随葬衣物疏中的“故”字的来龙去脉,倒是有意义的了。

二、关于“造尖”“手△”

高书言:“进入南北朝时期,指甲随葬风俗仍然在吐鲁番地区延续,但是称呼已有了绝大的变化。”所叙有四点,首先是“造尖”。高书言:“哈拉和卓九〇号墓是柔然永康十七年(482)之墓,在此墓出土的《高昌阿苟母随葬衣物疏》中,有‘故造尖一枚’之记载。‘造’谐音‘爪’(皂),爪尖即指指甲,这是音同而致讹。”(见第165页)但此说甚是无据而误。

首先,即令“造”谐音“爪”而误,但1旨甲”并没有称为“爪尖”的。其次,不仅有“造尖”之名,还有其他类似的名称,如《北凉真兴七年(公元425年)宋泮妻隗仪容随葬衣物疏》中“故钳(绀)尖一枚,故白尖一枚”。“绀”字是《吐鲁番出土文书》编者的校注,下同。《龙兴某年宋泮妻翟氏随葬衣物疏》中有“故帛鏈(练)尖一枚,故绀績尖一枚”。《北凉缘禾六年翟万随葬衣物苹》中有“帛尖一枚”。《符长资父母墟墓随葬衣物疏》中有“故尖一枚”。《建平六年张世容随葬衣物疏》中有称“績尖一头”。《高昌延昌十六年(公元576年)信女某甲随葬衣物疏》中有称为“尖一颜”。而“一颜”犹如“一面”,因疏中有“面衣一颜”的说法。《高昌义和四年(公元617年)六月缺名随葬衣物疏》中有“紫罗尖一”。从上述的量词来看,“尖”不会是指甲。而“尖”又有各种颜色的不同,所以《吐鲁番出土文书》的编者把高书引例的“造尖”校为“皂尖”(见该书第二册第2页)是有道理的。“皂”指颜色,与其他疏中的“绀”“白”相区别。高书却由“皂”再转折成谐音“爪”,从而讲成指甲,是大误的,虽然我们仅知“尖”是衣服之类。

高书所言的称名另一种绝大变化:“手△(按,此为代替号。原字左旁是“未”,右旁是“己”)。同上墓衣物疏中还有‘故手△二枚’之记载,‘手△,即‘手抓’,又即‘手爪’,以前有的文书中将‘手△’写作‘手爪’。进人南北朝后,吐鲁番的指甲随葬风俗,有了讳‘爪’名的特点,脚爪用脚靡来代替,手爪就用‘手a’来代替。”见第166页)这也是全无根据的。

首先,高书所言“以前有的文书中将‘手a’写作‘手爪’”,指的是如北凉神玺三年(公元423年)止玄始十二年(公元423年)阿斯塔那五十九号墓中出土的《北凉缺名随葬衣物疏》中的“手爪囊一枚”“脚爪囊一枚”的话。但此疏的具体年代不详,难以认定为东晋之时。而且其中的“手爪”难以说就是“手a”的早时之名,又“脚爪”也并未讳称“脚靡”。高书所言“以前有的文书”还指另外一些由东晋到南北朝之后的时代跨度很大的墓中年代不详的文书,高书都主观认定是东晋墓葬文书了。其次,高书避言“手a”中的那个僻字的音和义,就主观认定它就是“手爪”的讳名,实在是毫无道理。复次,高书所举“手a”之例,仅见于《高昌章和十三的(公元543年)孝姿随葬衣物疏》中,实在不能以为是称指甲,因其他疏中对指甲就以“手爪囊脚爪囊”之物而明言。

笔者以为“手a”可以疑为“手把”之误。《高昌延昌三十二年(公元592年)氾崇鹿随葬衣物疏》中有“手把玉肫一双”。《高昌延和四年(公元605年)某甲随葬衣物疏》中“手把玉肫一枚”。《高昌重光二年(公元621年)张头子随葬衣物疏》中“手把一双”。《高昌延和十八年(公元619年)张师儿随葬衣物疏》中“玉豚一枚手把具”。其他不示例。似乎“手把”与“玉豚”相联系,但不可确言是怎样的联系。在敦煌文献中,字的右旁部件“巴”,往往省写为“已、巳、己”,此不示例。故可疑“a”字右旁本是“巴”,而左旁的“末”是提手旁之形误。

三、关于“脚靡”

高书言:“脚靡(mi)……《高昌章和十三年(543)孝姿随葬衣物疏》中,就有‘故脚靡一枚’之记载。‘靡’有‘边’之意,如司马相如《上林赋》云:‘明月珠子,的砾江靡。’江靡即江边,故脚靡即为脚边,也就是脚指甲之意。‘靡’也有靡碎(散碎)之意,如《汉书.王莽传》云:‘大司空隆新公宗室戚属,前以虎牙将军东指则反虏破坏,西击则逆贼靡碎,此乃新室威宝之臣也。’此‘靡碎’即散碎,故脚靡即指散碎的脚指甲。”(见第165页)但这一推论是错误的。

“靡”并无“边”之义。《上林赋》:“明月珠子,的纖(按,高书误作‘砾’)江靡”的句中实是通假为“湄”,义为水边。退一步言,即令“靡”有“边”之义,“脚靡”即令是脚边,也不会是脚指甲之义。“靡”确有散碎义,但读音为(mi)。而脚散或脚碎不辞,更不会是脚指甲之义。何况词在句中只是一义,不可能同时兼有两音两义,不会是指散碎的脚指甲。这一段论证甚陋而甚误。

随葬的指甲要装在囊中,无“囊”字已可知并非言指甲。从随葬衣物疏的有关称名,我们可以知道“脚靡”应是袜子之类。理由如下:

一、疏中“脚靡”及其异写总是同衣服鞋袜类物品列在一块,此无需示例。

二、疏中有“袜”,则无“脚靡”及其异写;相反,如有“脚靡”及其异写,则无“袜”,可证二者用途相类。

三、“脚靡”的异写及量词有以下情况:

“靡”字或加足字旁、月字旁。或作“米”。或作足字旁再组合繁体的“只”字。这几种都是高书中言及的。高书未曾声及的还有《符长资父母墟墓随葬衣物疏》(哈拉和卓九九号墓出土)的“漠一枚”,阿斯塔那四八号墓出土的《高昌义和四年(公元617年)六月缺名随葬衣物疏》中的“脚漠靴一两”。这些异写的每一个,我们仍不可确说,但从大体上可透露出应是袜之类。“靡”可通“磨”或“摩”,则与“歐’的读音相近。《龙龛手鉴》言“靺”用为“袜”字的俗写。所以同一物的称名书写,有“靡、莫、末”的声旁用字通变。从称数的量词看,有“一两”“一具”“一枚”三种。一两同于一双,一具同于一套,与称鞋袜相同。“一枚”为仅见,或字误。《高昌章和十三年(公元543年)孝姿随葬衣物疏》中言“故白绫大衫一枚,领带具。故白绫少衫一枚,领带具。故黄绫裙一枚,攀带具。”是说这些衣服的附件带子齐全。而《高昌建昌四年(公元558年)张孝章随葬衣物疏》中言“脚靡一双,带物具”,便应是说连袜带都倶全。

四、高书的有关推论

高书166页言:“脚靡一两”“则表示当时当地有平时蓄收脚指甲的习俗。”此话仍是含混而误。“一两”早在先秦就特指鞋袜的一双,南北朝至唐宋相同,或异写为“一量”,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习见。脚靡不是指甲,“一两”就不是重量。古人把剪下的手指指甲积蓄起来或随葬,全国各地有散在的不同,但未必成为葬俗定仪,吐鲁番当时的情况也同于此理,即有可能将所积蓄的与死后新剪的随同下葬。但要把平时所剪的都积蓄下以备随葬,实与一般人的心理相违,仅是垂死之人或如此。即令把蓄积的下葬,也无特予标明数量的必要。也就是说,吐鲁番人当时蓄积指甲(作一并处理,不乱弃)事属可能,但“脚靡一两”之语不能为此作证明,因各是一回事。

高书言,“手爪囊一枚”、“却爪囊一枚”之语,“说明死者手指甲与脚指甲最好还是分别装入两个小袋中”即“一枚”言一只袋子,这是对的。但高书又言:在阿斯塔那一九六号墓出土的《高昌建昌四年(558)张孝章随葬衣物疏》中有‘脚靡一双’的记载,说明死者在生前剪下的双脚的指甲。”(见第166页)这又错了。一双也就是鞋袜的一双,与一两同。由于高先生把“脚靡”误以为是脚指甲的讳言,于是作进一步推论:“由上可见,隋唐时期的吐鲁番文书中,已不见了‘手指甲’随葬之记载,只是脚指甲随葬,这是最大的变化。”(见第167页)因为脚靡是袜子,所以实际情况是隋唐时期已不见手指甲和脚指甲随葬的记载,这才是最大的变化。因为指甲随葬毕竟是一种迷信,不作为随葬物,说明这种迷信的淡化,自然是一种进步。而高书所论,仍然保留脚指甲随葬,而且要平时积蓄以备随葬,而且要特于标明重量,标明是双脚的,又要讳说成“脚靡”,这不仅看不出迷信观念的淡化,反而显得更顽固隐蔽,又显得当时的吐鲁番人对人们最嫌弃的脚指甲,反而有一种庄重的特殊情感,这就让人不能理解了。

总之,高书急于运用吐鲁番出土文书资料来研究民俗,这个方向是很对的。但是应用的前提应是先做扎实有据的基础性研究。高书的上述一些失误及其他本文不便涉及的使用吐鲁番出土文书的失误,从反面说明对吐鲁番出土文书进行细致、准确的基础研究的重要性。

(原载《西域研究》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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