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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X加论加是泛义动词(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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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研究》2001年第1期有台湾元智大学汤廷池先生《汉语复合动词“x加”的内部结构与外部功能》文。所言“x加”如下例:

善加利用、严加查办、多加载培、详加比较、勤加排练、稍加留意、横加阻挠、慎加考虑、痛加批评、大加鼓吹、重加整编、妄加干涉、不加改善、未加注意、广加宣传。

汤文言:“复合词‘x加’的后项语素‘加’应该是动词,做‘加以’解;而前项语素的‘x’则必须是充当状语的形容词(如‘善、严、多、详、勤、横、广、慎、大、痛’)或副词(如‘稍、重、妄、不、未)。前项语素与后项语素的句法关系是修饰语与被修饰语(即主要语)的关系,也就是由形容词或副词充当‘状语’来修饰动词的关系;例如,‘善加’与‘妥善(地)加以’同义、‘严加’与‘严格(地)加以’同义(明按,汤文对所言的17例“x加”都作了这样的同义对比,此略)。因此,我们把‘x加’分析为以偏正式为内部结构的复合词,而且是以动词‘加(以)’为主要语的复合动词。”

但是,这一说法有三个明显的不妥。

首先,把“x加”定性为“词”是不对的。词是语言中能独立成义独立使用的最小单位,而“x加”既不能独立成义,也不能独立使用,所以汤文的全部举例都要粘上“利用”等动词,而对“x加”,还要用加横线来特做标示。

其次,说“x加”就是“x加(以)”的省略,也不确。因为并没有“善加以利用”“严加以查办”之类的说法。没有不省略的本体,怎么会有省略的变体?

再次,汤文避言“x加”与“加以”中的“加”字的词义、词性和语法作用,而回避这个基础性问题,相关的问题是说不清楚也说不正确的。

“x加”和“加以”是常见说法,从未有人注意而讨论,汤文虽首次敏感的试作研究,但仍然没有引起反响。笔者认为汤文触及许多重要问题,是很值得认真讨论的。

一、“加”的泛义独用

汤文讨论的是现代汉语书面语现象,但根子却深深扎在古代汉语。无头之尸,难知是谁。必须从古代汉语找它的根源,做历时性探讨。

我以为这种“加”是古汉语泛义动词“加”的特殊用法的遗留而又推广。典型的泛义动词都有泛义独用、前附、后缀于主体动词的三种用法,“加”也是如此。先说泛义独用。

“加”的常义就是《汉语大词典》(后文简作《汉大》)所列的首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东西或数目合在一起(与‘减’相对)。”对此若再作事理或义素分析,就是:彼处一种东西移到此处一种东西之间,是一种“动向”。

《说文》:“加:语相道也。”段注:“道,各本作‘增’,今正。……诬人曰道,亦曰加。……引申之,凡据其上曰加。”所谓“据其上”,就是一物附着一物。不同的两物遇合,往往有具体准确的表述,但也可以共用笼统的“加”来说。甚至不是两物附着关系,却也可以用笼统的“加”来说,这就是“加”的泛义独用。

《汉大》“加”字的义项(通假、助词等特殊义项不计)是: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东西或数目合在一起(与‘减’相对)。2增益;更加。3置于彼之上;把原来没有的添上去。4超过。5强加;侵凌;凌辱。6施及;加以。7使居其位;担任。8犹如“射”。其中后五项都是泛义独用而指称,对此先用《汉大》例句来辨析分析。

《西京杂记》卷三:“司马长卿赋,时人皆称典而丽,虽诗人之作不能加也。”《史记.季布栾布列传》:“虽往古烈士,何以加哉!”司马光《言奉养上殿第三札子》:“今陛下虽奉养皇太后加于往日,犹未及事濯王之时。”

根据这类例句为“加”归纳出“超过”的义项,不无道理,但没有充分道理,因为这个义项没有独立性即周遍性。如古汉语的“超越、超生、超升、超度、超海、崇超、飞超”等词,现代汉语的“超级、超车、超过”等词,其中的“超”都不能换成“加”。这些例句中其实仍然是增加的意思。比别人有增加就是超过别人。

第五义项“强加”的“强”完全是添加的蛇足,是例句的相关事理,而不是语素所包含的。此义实际就是第二义的“置此于彼之上”。而把“加”与“侵辱”“凌辱”作语素分析,“加”与“凌”“侵”对等,而不可能同时也是“辱”的意思,“辱”是从句意事理冒涉来的。也就是说,这只是词义的“用法”。即词义的“所指”,而不是词义本身,不是词义的“能指”。

《孟子.尽心上》:“古之人得志,泽加于民。”又有“威加海内”“仁加四夷”之类说法。把其中的“加”表述为“施及”,句子意思是明显了。但如果用“蒙”“被”“覆”解释也是合宜的。“声加四海”中却不能说是“施及”的意思,明显达意的解释是“声闻四海”。如果按《汉大》解释词义的方法类推,那“蒙”“被”“覆”“闻”,岂不是也是“加”的词义了?还可以如此类推许多的。反过来说,“施政、施展、措施”诸如此类的许多词中,“施”又不能换成“加”。

《孟子.公孙丑上》:“夫子加齐之卿相,得行其道也。”赵歧注;“加,犹居也。”但对居住又不能说成“加”。而“加齐之卿相”中是指担任。《桃花扇.抚兵》:“北讨南征,功加侯伯。”其中的“加”,更准确的解释是“封、授、列”等。

《诗经.齐风.女曰鸡鸣》:“弋言加之,与子宜之。”枚乘《上书谏吴王》:“杨叶之大,加百中焉,可谓善射矣。”严忌《哀时命》:“鸾凤翔于苍云兮,故繒缴而不能加。”这些就是《汉大》“射”义的例句。其实是“加箭于其上”的省略说法。古代常见的“射虎”“射天狼”说法,可有一例用“加”来说的?

可见,这五义都是依靠语境的泛义指称用法。如果它们是独立而准确的义项,就可以补充出无限多的义项。

《史记.龟策列传》:“上尤加意,赏赐数百万。”《汉大》:“加意:注重;特别注意。”是用“注意”解释的,却没有列在词义系统中。

贾谊《新书.修正语上》:“然则舜黾勉而加志。”这个“加志”可以表述成:立志、有志、存志、着志、明志。而《汉大》的那些义项却都不适宜。

戴冠、插笄,是平实说法,古人却习说加冠、加笄。摇鞭、挥鞭、鞭打、赠鞭,都是平实说法,古人却习说:加鞭。

荀悦《申鉴.政体》:“财不虚用,力不妄加。”是:妄用。《旧唐书.陈子昂传》:“勤劳死难,名

爵不及;偷荣尸禄,宠秩妄加。”却是说:妄得;妄赐。曹植《洛神赋》:“芳泽无加,铅华不御。”王粲《神女赋》:“素质纯皓,粉黛不加。”又可指:擦、涂、敷、抹。弥衡《鹦鹉赋》:“虽纲维之备设,终一目之所加。”是说网罗鸟兽。所加,可以是:所捕、所获、所套、所得、所羁、所罗。《梁书.沈约传》:“上热下冷,月增日笃。取暖则烦,加寒必利。”是说:受寒。曹植《谢妻改封表》:“江海所流,无地不润;**所加,无物不茂。”泛义的“加”就是具体的“润”。陆云《行咏》:“秋风萧索,凝霜加兮。”又指的是:降、落、结、侵、临,等等,可此可彼。

诸多复杂情况充分说明:独用的“加”字,意思往往非常虚泛。在同一句子里,可此可彼;在不同句子里,可以指成众多的意思具体的动词。只能高度归纳为一种用法:泛义指称用法,而不宜就少数例句认定成某几个具体的词义。

二、前附用法

前附用法就是“加”字附属性的缀在某个意思具体的动词之前,“加”是复指那个意思具体的动词,二者是联合关系。

《左传.成公十二年》:“两君相见,无亦唯以一矢相加遗。”遗,意思是:赠。“加”即有条件的而被限定为指称“遗”。如果措句为:“无亦唯以一矢相加”,这个“加”也以泛义动词的身份可以单独地指称“遗”。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加遗,同义词连用。《诗经.邶风.北门》:‘王事敦我,政事一埤遗我。’毛传:‘遗,加也。’”政事一埤遗我,实际是说:把政事都留给我。毛传把意思具体的“遗”拿泛义动词“加”来解释,本不妥当而无意义。杨伯峻拿“留”义的“遗”来解释“赠”义的“遗”,张冠李戴,就在于不知泛义动词。

《史记.田儋列传》:“田横来,大者王,小者乃侯耳;不来,且举兵加诛焉。”“加”指称“诛”。

《诗经.小雅.巷伯》:“杨园之道,猗于亩丘。”孔疏:“言人欲往之杨园之道,当先加历于亩丘。”是“加”与“历”复说。而郑笺:“当先历于亩丘。”不前缀“加”,正可对比。

《后汉书.光武帝纪》:“不能自存者,如律。二千石加抚循,无令失职。”“加”复指双音节动词“抚循”。

《周礼.秋官.司仪》:“明日拜客,礼赐,遂行。”贾公彦疏:“礼赐,谓委禽,君之加赐也。”“赐”即“加赐”,意思无分别。

白居易《病中》诗序:“今引而序之者,虑不知我者加消焉。”

王安石《北客置酒歌》:“山蔬野果杂饴蜜,獾脯豕精加炰煎。”

《华严经》卷二七:“愿一切众生,得佛摄受身,常为一切诸佛加护。”南朝梁陆倕《以诗代书别后寄赠》:“玉躬自加护,昭质余未亏。”《汉大》:“加护:佛教语。保佑,保护。”而对后例特说:“亦泛指加意爱护,保护。”其实“加护”词对叙佛教事物与非佛教事物,词义没有区别。“泛指加意爱护”的解释不确。郭沫若《落叶》:“你的七个弟妹都在朝夕的祈祷里面在上帝面前祈祷着加护你。”

敦煌变文《丑女缘起》:“丑女既得世尊加被,换旧时之丑质,作今日之周旋。”蒋礼鸿《敦煌变文字义通释》:“‘加’和‘被’的意思相同。”解释正确。

《后汉书.盖勋传》:“羌戎服其勇,不敢加害。”害、伤害、加害,意思无别。

《梁书.徐擒传》:“‘宫体’之号,自斯而起。高祖闻之,召擒加让。”

《旧唐书.于菜传》:“陛下不思加惩,臣恐今后不逞之徒如菜者多矣。”

《五灯会元》卷十七《黄龙慧南禅师》:“师汗下,不能加答。”

《新唐书.食货志》:“开元十一年诏所在加铸,禁卖铜锡及造铜器者。”

宋韩驹诗:“携诗以过我,殷勤请加删。”

《史记.廉颇蔺相如传》:“秦王竟酒,终不能加胜于赵。”

《汉宫秋》第一折《醉扶归》:“却怎么这颜色不加擦?”可与“芳泽不加”对比。

泛义动词也有少许附在形容词前面而作谓语的。

《汉书.枚乘传》:“汉知吴有吞天下之心,赫然加怒。”

《汉书.食货志》:“忠、万、戎、泸之间,小井犹多,止之实难。若列堠加警,恐所得不赏所费。”

《隋书.薛聪传》:“见者莫不懔然加敬。”

三、后附用法

后附用法,即“加”字附属性的缀在某个意思具体的动词后面,这与前附用法正成对应的格局。

《后汉书.孙程传》:“臣生自草茅,长于宫廷,既无知人之明,又未尝交加士类。”交加、交,都是交结的意思。韩愈《春园》之一:“愿结交加梦,因倾潋潲尊。”加,却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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