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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所字词义误增论词义研究方法(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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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代到当代二千多年中,语言学家有为“所”字续增新义的明显趋势。郑玄、何休、王先谦、王念孙、王引之、刘淇、吴昌莹、张相、杨树达、黄侃、杨伯峻、裴学海、徐仁甫、日本太田辰夫及其他一些学者,在有关的论著中所增的新义有:何;可;结构助词之、是;代词此、其、尔、谁、哪儿;形容词是;副词且、尚、但、相;名词道、知、意、时;语助词;指事词;词尾化,等等。

这二十多项杂乱无伦的词义竟能共寓于“所”字,实在不可思议而应置疑,然而绝少见有所检讨,仅周法高《中国古代语法全称代编》第529页附注中曾简言:所谓的时、可义“似属望文生训”;而、之、其、是、何、如此诸义,“皆望文生训”。但也只是认定而无论证。古汉语论著对这些新义互为推助的反而要多,《汉语大词典》(后文简称《汉大》)也多所采纳。笔者逐一复查这些释义,居然无一例可以成立,应予全部否定,宜另文详为辨证。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研究方法不科学。本文先以简御繁,专就各种错误情况作揭示评论。这不仅可以证明这些是误释,而且对论证词义的正确方法和要求,坚持词义的普遍规律也是很有意义的。按其主要者分为十类情况叙述如下。

一、误以“通”当作“确”

关子正确阐释词义,王力先生在《关于古代汉语的学习和教学》中说:“什么叫做‘望文生义’?就是看到一句话,其中的某个字用这个意思解释它,好像讲得通,以为讲对了。其实这个意思并不是那个字所固有的意思,在其他地方从来没有这么用过,只不过是在这个地方这样讲似乎讲得通。但是‘通’不等于‘对’,不等于‘正确’。你要说这样解释就通了,那就有各种解释都能通的。”这是很有道理的。

徐仁甫《广释词》(后文简称徐书。其他引例仿此)“何”义之例,嵇绍《赠石季伦》“嗜欲虽不同,伐生所不识”本言各种享乐虽有不同,但摧伐性命却相同,这是人们所不了解的。讲成为何不识,仅是事理相通不背。《庄子.知北游》果蓏有理,人伦虽难,所以相齿”,犹言果蓏之理,此人伦所以相齿比也。“所以”提示或指代方法,徐书讲成可以相齿,是合事理的另一种说法。《史记.甘茂列传》“臣不知卿所死处”中言所死之处。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却变通为“卿之死处”,而言“所”字义即为“之”。《诗经》“所可道也,言之丑也”,这是公认的助词,与誓言“所……者,有如......”中同。裴书却讲成代词“其”。《文子.道德》“民有道,所同行;有法,所同守”本言:道是民所共同奉行的,法是民所共同遵守的。它的事理基础是可以奉行、遵守。高适《同群公宿开清寺赠陈十六所居》“知君悟此道,所未披袈裟”,言所缺少的一项就是未穿僧衣,否则就真是僧人了。也可表述为:尚未披袈裟。《汉大》仅仅据此就释前例为“可”义,后例为“尚”义。

这种新增词义的错误方法实在明显而低陋,完全谈不到是论证研究。这些例句中的所字并无疑难之处,略懂文言的人也会正确地以常义理解而通畅。增释新义全无必要,只能是为强求新义而立异的一种幼稚而不严谨的学风所使。可惜这样的例句却是很多的。

二、对于难句只求粗通而不求甚解

《汉书.董贤传》:“上有酒所,从容视贤笑。”颜注“言酒在体中”,避言所字之义。王先谦补注“酒所,犹酒意”,又以二例为证。《汉书.疏广传》:“宜从丈人所,劝说君买田宅。”邓展释句意为“宜令意从大人所出”。又《薛宣传》:“惠自知治县不称宣意……令椽进见,自从其所问宣不教戒惠吏职之意。”颜注:“若自出其意,不云惠使言之。”王先谦抓住这两“意”字,以为是释“所”,而言“有酒所”中相同,却说“颜注失之”。

这三个难句以“意”作释也仅是粗通而已。“醉意”尚是后世语词,《汉书》更无“酒意”的说法。“处所”常连文同义,“所”可用为“处”而指情况。“有酒所”即在被酒情况下,所以可换说成有酒意。今口语“难处”可以直接是困难地方或困难情况,可为参证。至于“宜从丈人所”、“自从其所”即从你老人家角度、从他的角度说出那个意思来,即仍是处所义而指态势、地位、立场、角度之类。

但刘淇《助字辨略》于“有酒所”言:“师古训所为处所义,故云酒在体中,恐非。此言被酒而已,未至沉醉,故云‘有酒所’。此所字亦是语助,不为意也。”按“被酒”句意粗通,但是,究竟是“有”字,还是“所”字之义为“被”呢?“被”之义为动词蒙受义,怎么又成为无义的语助呢?终于由粗通而不通了。杨树达《古书疑义举例续补》又举《汉书?周亚夫传》:“上居禁中,召亚夫赐食。独置大裁,无切肉,又不置箸。亚夫心不平,顾谓尚席取箸。上视而笑日:‘此非不足君所乎?”以为也应释为“意”。按,无箸是招待不周;无切肉是做工粗放不精细。因而不平之心显于面上,皇帝便故意为难他:我的酒宴不会达不到将军处的水平吧?所即处所,指将军府。这是用心计而委婉说法。对此不细审,便以为是直言“不满足你的心意”这样粗通的句意了。江蓝生《魏晋南北朝小说词语汇释》例《西京杂记》:“霍将军妻一产二子,疑所为兄弟。或曰:‘前生为兄,后生者为弟。”’释为“何”。然而岂有不知以先后定兄弟的。句意实是“疑所(以)为兄弟”,即对定兄弟的根据有所怀疑,即后文所补叙的一种俗说:后生者在母腹中位置在上应为兄。“所以”仍提示原因,言对定是兄或弟的原因怀疑。

三、把词的能记与所记混淆

文炼《与语言符号相关的问题》:“语言符号的能记是声音,所记是意义。它实际上是一个‘集’,每个语言符号都包括许多成员。例如‘我’的声音是‘wo’,意义是自己,但并没有确指某一对象。在具体运用时,‘我’或者指张三,或者指李四,这里体现出符号的转化。就是说,原有的语言符号(声音和意义的结合)变成了能记,而所指的具体对象成为它的所记。”也就是说,不能把李四之类混淆成“我”的词义。所字的释义却多属此类。《魏志.夏侯爽传》注引《魏略》:“文侯印绶所在?”周一良先生《三国志杂记》言此类句子中“所”字是何所、何地之义。太田辰夫甚至说这种所字之义就是“哪儿”。张永言先生主编《世说新语辞典》言“所”有“何”义,江书同,例证多有同类句子。其实“印绶所在?”确义应是“印缓的地方?”以语调及语境示问,未用疑问词。“所在”为词,地方义。也可以说,“所在”的能记已转成“在、什么、地方”的复杂内容。不辨于此,便把“所在”强拆为“所、在”的结构,而误以为“所”之义是“何”。《世说.政事》:“临时不知所言,既后觉其不可耳。”实际是说不知所说的是否合宜,过后才觉不妥。绝不是不知说的什么话。此例所转变的所记或可表述为所言怎么样,于是被误以为“所”也是疑问代词“何”之义了。

四、错解句意或使句意不通

《汉大》:“所事:指某一件事,这件事。”即指示代词。四例全误,如《水浒传》第73回叙强盗冒充宋江抢了太公女儿,李逵误信便答应向宋江要回女儿。与宋江对质并无此事,太公便问“好汉,所事如何?”即所做的事怎么样了?“事”是动词,组成所字结构。第64回:“我们被擒在此,所事如何?”是问所该做的是什么?指降或逃之类。由于把“事”误以为名词,便又把“所”误解为“此”。

《晋语》“除君之恶,唯力所及”,即尽我力所能及。力,主语;及,谓语。裴书解为“唯力是及”,即所字是使宾语前置的助词,施事被误成受事了。而“达到力量”不成话。《汉大》也是如此误释。《左传.襄公十三年》“二三子唯所欲立’,是直言要立谁就立谁。徐书把所字讲成谁,成为询问立谁。陆机《齐讴行》“爽鸠苟已徂,吾子安得停?行行复将去,长存非所营。”本言时代、事业的营运不是停滞的,以此勉励对方,徐书误解所字义为尔,句子哲理力量大减。《韩非子.七术》“吏以昭侯为明察,乃悚惧于其所,而不敢为非。”言在自己岗位上恐惧。裴书释所字为如此义,句成:恐惧在他们如此。佶屈聱牙之至。所即处所,指岗位、工作。

五、对于泛化的所字结构失之交臂

动词、形容词带上所字组成所字结构后成为名词性,这是所字结构的语法规定性。但是有不少的所字结构仍是动词性,即所字不再具备改变动词为名词的语法作用,仅仅是一种纯形式的依附,这种所字结构的词性和意义仍同于所依附的动词本身。笔者把此称为泛化的所字结构,因为它是一般的所字结构突破约束而扩大范围,从而泯失了原本语法作用的结果(其他一些语法形式也有泛化现象)。例如“所爱”是所爱的人或事,便是正常的所字结构,而“此物我所爱”即此物我爱,“我所爱的物”即我爱的物。后二例中所字本无需要,就是泛化的所字结构。

所字的这种用法带有特异性,是值得研究的语言现象,但学者认识得还不细致。如蒋礼鸿《敦煌变文字义通释》言:“所:语助词,放在及物动词的前头,没有意义。”这种描写虽不能算错,却也失于简单,未曾揭示何以会如此。而且说“这种用法是六朝以来即有的”,其实先秦巳见。语助词的定性似乎也嫌笼统。可以说,要为所字增义,蒋礼鸿如此所释正是英雄用武之地而难能可贵,可惜却被被许多增义者疏忽而另作错误解释。

由于它带有冗余的特点,在失之交臂的同时,就会有误解趁虚而人,许多误增的新义就是由此而来。张相《诗词曲语辞汇释》更笼统地称为指事之词。他说“所伤了我的性命”、“所除长安府尹之职”的说法中所字各指伤性命、任官职的事,反而把人说糊涂了。所以蒋礼鸿先生评论:“这个说法要把‘所’字说出个意义来,实在是很迁曲难通的。”《盐铁论.未通》:“民不足于糟糠,何橘柚之所厌?”所厌义即厌,是泛化的所字结构,句言怎会厌橘抽呢?《经传释词》却误释为“可”义。《论衡.说日》言太阳“附天所行”,即依附天体运行,《汉大》误释为“而”。

六、断词或断句失误

《汉大》作为为疑问代词之例《史记.张丞相列传》:“陛下所为不乐?非为赵王年少而戚夫人与吕后有郤也?”前问号误,这不是独立的问句,而是复句的结果从句,应标逗号,中华书局标点本正作逗号。把“所为”当作“何为”义的词组又误,它是提示原因的连词,“所以”义。《经传释词》“为,犹以也”:“隐十年《谷梁传》曰‘里克所为弑者’,《赵策》曰‘所为见将军者’,皆言‘所以’也。”黄侃眉批言“此‘为’即‘以’之借”。《鲁语》“曹刿问所以战于庄公?”是问能打仗的原因。《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不服兵革而显,不亲耕褥而名,又所以教于国也?”反问:又是教育国人的方法吗?“所以”都是凝固结构。裴书把前者,徐书把后者都强拆成“何以”的结构。《尚书.无逸》:“呜乎,君子所其无逸。”徐书竟标点为“呜乎君子,所其无逸”,从而曲解为第二人称代词“尔”。

七、不明校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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